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的进出口货物管理并确保统一性,海关总署近日发布了一个重要公告,对"导热液体”商品的归类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新的归类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公布)的相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采纳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关于"导热液体”商品归类的意见,并将其转化为我国的商品归类决定。这一新的归类决定已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1号中正式公布,并附有详细的归类决定附件供大家参考。
二、旧的归类决定失效
值得注意的是,原先关于"苄基甲苯和苯基苯乙烷混合物”的商品归类决定(归类决定编号Z2010-0006,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5号发布)将随着新决定的发布而失效。这意味着,所有涉及这类商品的进出口活动,都需要按照新的归类决定进行操作。
三、执行时间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1号中关于"导热液体”商品归类的新决定,将自公告发布之日2023年10月11日起正式执行。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新的归类决定,确保进出口活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最初发布于2023年10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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