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情况。除此之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仅需留存举证材料备查。
一、 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
(1)如果纳税人的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那么他们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资料。
(2)对于此类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严格审查其报送的收汇资料,以确保其收汇信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二、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
(1)如果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那么他们必须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资料。
(2)对于延迟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更加严格地审查其报送的收汇资料,以确保其符合相关的税收政策和规定。
三、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情况
(1)如果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其报送的收汇资料为虚假或冒用的,那么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报送收汇材料。
(2)对于此类纳税人,税务机关将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督,以确保其未来的收汇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四、 其他情况
(1)除了上述情况外,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一般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资料。
(2)然而,纳税人必须将相关的举证材料留存备查,以便在税务机关需要时能提供这些材料,证明其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最初发布于2023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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