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0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作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删去第九条的修订,即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相关条款。根据这个修订,2023年1月3日,海关总署取消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时需要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规定。
海关总署第253号令对报关单位备案作了详细规定,规定了进出口货物收发人及其分支机构备案的详细条件,以及在海关备案成功后可以在中国境内办理报关业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指在中国关境内按照备案规定经海关备案,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市场主体。分支机构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中国关境内依法设立,按照备案规定经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其从事进出口活动的直接当事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可以选择报关自理或委托报关单位代理报关。如选择委托报关单位代理报关,需在报关单位备案管理系统中备案委托报关单位。
具体操作流程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登录报关单位备案管理系统,选择"委托报关单位备案”功能,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完成备案申请。经海关审核通过后,备案生效。
在备案管理系统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还可以查询、修改、注销已备案的委托报关单位信息。
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报关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报关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变更。若因迁址或其他原因造成所在地海关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变更后的海关申请变更。报关单位有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丧失主体资格等情况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若已在海关备案注销,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当办理备案注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的,海关应当依法注销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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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发布于2023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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