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精简相关申报栏目,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的有关栏目和部分申报项目及其填报要求进行如下调整:
海关总署决定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18号公告发布)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关于毛重的填报要求(第二十五条修改):
? 原规定: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
? 修改后: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关于净重的填报要求(第二十六条修改):
? 原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
? 修改后: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基于报关流程的优化和精简,以下申报项目将被删除:
? 检验检疫受理机关
? 口岸检验检疫机关
? 领证机关
1、"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调整为"目的地海关”:
? 此项为有条件必填项。如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贸易合同约定须实施检验检疫或监管的进口货物,申报时为必填。
? 申报内容应根据实施检验检疫的目的地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目的地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2、"检验检疫名称”调整为"监管类别名称”:
填报要求保持不变,需要申报人根据实际监管类别正确填写。
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通过本次公告调整,旨在进一步规范报关行为,提高报关效率,减少报关环节的不必要环节,从而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收发货人及相关报关行应当根据本公告要求,及时调整和完善自身的报关操作流程和系统,以确保符合最新的报关要求。
公告原文: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0号(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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